廣西服東首創保險機構訴訟信用擔保制度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通訊員裘晶文報道: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保險公司作為案件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經常面臨著雄厚的經濟實力與較小的爭議金額之間的矛盾,處於司法監控之下的財產不能流轉也會造成極大的浪費。為此,廣東省高院聯合廣東保監局、深圳保監局,於近日出台了全國首創的保險機構訴訟信好房網用擔保制度,使問題迎刃而解。
  廣東省高院下發的《關於保險機構訴訟擔保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保險機構可以通過出具擔保函的方式提供訴訟擔保。該信用擔保適用於訴前、訴中及訴後需要向法院提供擔保的情形,擔整合負債保的金額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總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中認可資產在200億元以上的保險機構,擔保金額可以提高到5000萬元以下。海事訴訟擔保不受上述金額限制。
  廣東省高院裝潢民二庭庭長丁海湖認為,保險機構提供信用訴訟擔保制度的出台,可以鼓勵保險糾紛案件當事人利用訴訟保全制度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直接提高案件的訴訟保全率。在訴訟中採取了有效保全的案件,當事人自動履行率很高,免去了執行的巨大壓力,即使進入執行階段,因為保全得當,案件也能很快得以執結,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法院執行難的處境。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廣東首創保險機構擔保制度 出具擔保函可作訴訟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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